在网上发现这家机械公司的,是合伙人禹先生。禹先生在网上查阅得知,高博公司资格长、实力充足雄厚,具有ISO-90001:2008质量出产系统,最吸引人的是,高博公司答应买家在购买机器时进行“分期”。
8月15日,黄先生从高博公司处得知,机器现已做好,可以来提货后,于8月16日开车从怀化前往荥阳。8月17日,抵达高博公司车间后,也看到了做好的机器,黄先生的合伙人又依照合同,支交给高博公司八万元货款。得到高博公司“今晚会准时发货”的许诺,一行人开开心心肠前往嵩山少林寺玩了一遭,就回湖南等着机器的到来。
8月22日,黄先生一行四个人,再次来到高博公司。几天内,他们企图与高博公司理论,以合同里签定的合法条款为由,让高博公司立刻发货。
可是,高博公司不理睬黄先生一行人的要求。数次洽谈不成,黄先生前往荥阳市上街区峡窝工商质监所,以“虚伪宣扬”为名请求工商质监所进行调停。
整个调停进程进行了将近三个小时,最终,在峡窝工商质监所刘副所长的调停和监督下,两边达成了一致意见,并签定了一份协议,协议上清晰阐明:8月29日,黄先生一行承认设备被运送走后,向高博公司付出七万五千元,剩余的四万五千元质保金,其间的一万五千元,在设备抵达湖南,经调试试用,没有质量上的问题后,一个月内向高博公司付出。而其他的三万元,则是在收到设备的三个月内付出。